近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请点击 )
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总则中指出,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即用人单位只能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以本单位名义为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和无劳动关系的其他个人代缴住房公积金。
(相关资料图)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
(四)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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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邓瑶 内容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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